求职,是利用自己所学的知识和技能,来向企事业单位寻求为其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获取合理报酬,作为物质生活来源的一种过程。
每年的夏秋之交,大多是毕业生求职的旺季。但是他们当中很多人对工作单位的认知或是希望都停留在薪水、晋升几率等方面,对于在试用期、保险缴纳、加班工资等方面自己享有哪些法定权利却知之甚少。连日来,在由市总工会、市人社局和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开展的企业劳动规章制度法律效力审核中,工作人员发现了一些值得求职者关注的问题。
常见问题须多留意
市总工会民主管理部部长王照龙介绍说,在这次审核过程中,如下几类问题出现的频率较高,值得关注:
第一,试用期定得不规范;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签订在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在三年以上固定和不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而有的企业在规章制度中擅自延长试用期,最长的达到一年之久,以减少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同时,《劳动合同法》还规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和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这一条也被多次忽略。
第二,随意延长工作时间,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部分企业在规章制度中要求每周工作44小时,或每周工作6天,每天8小时。这就违反了《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要求。应当被计算为加班的第6天工作,劳动者经常未能足额领取加班工资。
第三,以各种形式拒缴社会保险;有的企业要求职工个人缴纳,单位给予一定补贴、有的企业直接把保险费用补给职工,不予缴纳。
第四,不征求职工意见随意调整岗位;很多企业在制度中要求职工必须无条件服从岗位调整命令,限期到岗。这与调整岗位必须与职工协商一致的要求相抵触了。
各方都要补“课”
“你知道试用期应该有多长吗?”“加班工资怎么结算?”“老板要调动你的工作需要征得你同意吗?”记者近日随机在“85后”、“90后”们中询问了这三个问题,得到的答案多数是“半年吧?”“不知道”“怎么可能征求我的意见?”
1988年出生的徐晔玮告诉记者,他和他的同学们在大四求职期间,最关心的是专业合适不合适、工资增长幅度如何、干得好能有多大晋升空间,再加上一些小说、影视剧里渲染的职场都是“加班正常,不加班不正常”“领导高兴叫你当领班,不高兴明天就叫你当保安”的氛围,他们就认为这是正常的职场状态了。而《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哪些合法权益,却一点都不知道。
一位大学班主任说,在辅导学生就业的过程中,比较重视的是教他们如何找到适合自己专业、性格,有良好发展前途的工作,确实对在工作中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怎样应对企业的不正当规定等问题缺乏重视。更为突出的是,一些家长在子女求职的过程中,也并不十分在意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有与劳动法规相抵触的地方,只要“体面”、收入高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
既维权更促发展
由市总工会、市人社局和市中院联合开展的企业劳动规章制度法律效力审核今年已是第四次了。王照龙说,搞这样的审核一方面在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企业改正了原来存在的不合法制度,也会赢得职工的理解,有利于促进发展。这两年来,获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称号”的企业数量不仅市区的在增加,各辖市区也逐步开展了这项评选,使更多企业参与进来。市总工会民主管理部副部长龚峰胜告诉记者,在收到审核中查出的问题后,绝大多数企业都表示愿意尽快修正。还有的表示将通过开职代会的方式修改,这也表明维护职工权益和企业发展并不相悖。
多次参与劳动纠纷案件审理的市中院法官李守斌谈到这个问题时表示,规范企业的劳动规章制度,不仅有利于维护职工权益、促进其发展,也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职工打官司耗费的精力和金钱,也给他们法官“减了负”。“这类案件一开庭就是两三个小时,我们也觉得累。如果通过审核法律效力并促使企业改正,当然是一件一举多得的事情。”李守斌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