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休产假期间工资怎么算,希望可以提供给大家进行参考和借鉴。
一、产前假工资规定
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按28周计算),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提醒注意的是,请长病假女职工不享受产前假。这两个半月的产前假只能按预产期在产假前执行。至于女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二、产假工资规定(产期)
产假,“工资”应全拿。女职工产假期间一般不从单位领工资,而是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有多长产假,就领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贴。(一)从业生育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二)从业生育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不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三、哺乳假工资规定(哺乳期)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这六个半月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与产前假工资一样,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这里所称原工资性收入指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收入。
国家法律规定对于女职工怀孕期间因生育离开工作岗位,给予的生活费用叫做生育津贴。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
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
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8天。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产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领生育津贴。
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女性职工在怀孕之后,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性职工,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也就是说,产假工资必须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进行支付,而原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产假期间工资指的是女性职工在怀孕期间可以享受到的工资待遇,也是就业单位必须要给予的工资。而且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简单来说,生育保险是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在产假期间,我们的社保费用也是按正常缴纳的方式进行缴费,也就是公司和个人承担相应的比例。
按照我国社会保险法和劳动法相关方面的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承担部分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职工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而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与单位继续存在劳动关系,因此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必须按照规定继续缴存社会保险费。但因产假期间女职工领取的是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无权代扣个人缴费部分,只能先行垫付或者按月代收职工承担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对于单位垫付个人社险费用部分,职工应当返还。
但如果在产假期间,我们的合同到期了,这种情况下,社保费用该怎么处理呢?其实在劳动法中也是有相关规定的,在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这段时间内,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所以说,即使劳动合同到期了,也是会自动地续到产假结束。
所以说,我们不用过于担心,在产假期间,该交的社保、该发的工资,公司都需要承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