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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三种发放形式

| 梓炫

年终奖属于用人单位的福利,不是法律强制性要支付的,所以即使不裁员,没有年终奖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年终奖三种发放形式,希望可以提供给大家进行参考和借鉴。

年终奖三种发放形式

第一、guaranteedbonus(有保证的奖金):如外企普遍采用的13薪或14薪或更多,只要员工在年底仍然在岗,无论他个人的表现如何,无论公司的业绩如何,全员享受,属于“普惠”,类似于福利性质,表示公司对员工一年来“苦劳”的感谢。这里的发放规则是全员一致的,是公开的,具体数额就与每个人的基本工资水平相关了。

第二、variablebonus(浮动的奖金):如根据个人年度绩效评估结果和公司业绩结果,所发放的绩效奖金,这时发放比例和数额的差距就体现出来了。通常情况下发放规则是公开的,如某某级别的目标奖(即个人表现和公司表现均是达到目标时对应的奖金)相当于多少月的基本工资(而且级别越高的人奖金占总收入的比例越高),但对每个人具体的绩效评估结果各个企业的处理方法不一样,有的对全员公开,有的不。

第三、红包:通常是由老板决定的,没有固定的规则,可能取决于员工与老板的亲疏、取决于老板对员工的印象、取决于资历,取决于重大贡献等。通常不公开。民企多见。

年底双薪和年终奖有什么区别

从理论上来讲虽然年终双薪和年终奖都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都属于工资总额的范围,但是两者还是有明显区别的。

年终双薪是第13个月工资,有关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给职工支付13个月工资。年终双薪发放的是工资,它的发放数额、发放时间都是确定的,年终双薪的决定因素是年底时员工是否在公司工作,即只要年底12月份在公司工作的就应获得固定一笔收入。

年终奖则是一种奖金,是对员工全年劳动的超额劳动报酬,一般根据员工全年工作的考核结果进行发放,而且具体金额的弹性较大。

试用期有年终奖吗

试用期应当享有年终奖。按《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试用期间,劳动关系处于不确定性,工资可以低于正式期20%,但享有与其他职工一样的劳保福利待遇。虽然经济分配是用人单位自主权,但用人单位制定分配方案应当合法,而且公平。试用期职工不享受年终奖,显失公平。因此,试用期职工应当适度享有年终奖。

年终奖的发放额度

奖金的发放额度,企业一般自己根据情况调整,通常,开始时额度小一点,比如,占工资总额的5%-10%。当整个系统运行的比较有效、平稳时,会加大额度,有些企业的奖金额度,比工资还要高,甚至达到工资的150%。年终贡献大小按比例计算。但实际上和原则会有出入,这其中直属上司发挥着关键的作用,对奖金产生直接影响,使奖金有10%-30%甚至50%的上下浮动。

不同的企业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不同的发放形式,一般也会有不同的奖金额度计算方法,一般的公式是:奖金总额的决定方额×奖金计算比例系数(如8%)。

还有一些企业使用另外一个公式:奖金额=基本工资×a%。其中a是企业自己规定的,根据实际销售额超过目标销售额的比率分成不同的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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