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警、协警、辅警 傻傻分不清楚?辅警可以参加政法招警的吗?小编整理了招警、协警、辅警的区别,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A1:协警的定位是“辅助”警力,属于专业的群防群治队伍,不具有行政执法权。在机构性质上,虽然协警队伍属于财政补助性事业单位,但它不是一级授权联防队。协警必须在在编民警的带领下开展各项工作。在涉及需依法定职权才能完成的任务时,只能由在编民警完成,协警仅起辅助作用。从法理上讲,协警拥有的只是权利而非权力,此权利与一般公民所享有的没有差别。在执法权限的规定上,协警制度并没有突破联防队(工纠队)的规定。
辅警队伍是一支由公安机关直接指挥和管理的队伍,主要用于社会联防巡逻,功能与配备介于现在的保安与正规警察之间,赋予基本的执法权,辅警会配备基本的警械如警棍等,辅警主要来源于本地市民,义务辅警,是市民利用业余时间参与社会治安防控工作;另一种是半专业的辅警,采用合同制的形式使辅警成为一种新的职业。
A2:招警一般是指招录人民警察,具有公务员的身份。与辅警、协警不是同一概念,他们之间的关系有点类似于医院里医生与护士的关系。辅警与协警是一样性质的,是辅助人民警察开展一些非执法类的警务活动的,是不具备执法权的。
招警考试有两种:一种是本省的招警考试;另一种就是政法干警体制改革培养,这是一种定向培养,就是考了这个公安部门,但是还需要读两年书,在学校通过考试合格,拿到专科或本科毕业证才能正式录用为警察。
地方公务员考试是指: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社团等为招录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而组织进行的各级地方性考试。
笔试和面试时间由招考部门自行确定通知,除了对一些技能有特殊要求的大部分不要求专业科目考试,公共科目笔试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 。
招警考试:通过规模庞大的公务员考试招考,警力得到快速补充,警队人数飞速增多,但这2年的招考后,政法编制里基本上已经达到或者即将满员。而且这种快速补充方法只能应急,毕竟在编制达到满员后,每年所需新警的数量将大大缩小。
政法干警:目前的社会大环境对警察的专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所谓的专业警察),单纯的警察学历教育无法满足基层公安工作的需求,所以就需要更多的“既通业务、又有专业”的复合型人才,由此,具有各种专业学历、又有警校学历的政法干警改制生就成了必然。
招警考试:相对而言比较宽松,具备相应的学历、合适的年龄、合格的身体素质即可报考,这里绝大多数没有应届、历届生的要求,学历上也很宽广,只要是国家承认学历的就可。
政法干警:相对较高,除了面向退役军人的部分学历要求高中,其他很多要求必须是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的身份和学历。
招警考试:一年的试用期后,通过岗位实习和4个月的初任培训后即具备正式干警身份。
政法干警:需再次进入校园通过2年正式的学历教育形式,获取所必须的学历以及学位证书并参加相应的岗位实习,毕业后进入培养单位方可具备正式干警身份,也有一年的试用期。
招警考试:从报道之日起即计算工资,培训期间工资也正常发放。
政法干警:在校期间不具备公务员身份,只发放生活费用。专科层次500,本科600,研究生700。
5、展望从长远的角度来看:随着编制的满员和警察要求的提高,大势所趋之下政法干警将是未来警力补充的主要形式和来源。公务员考试可能将逐渐减少招警数量,除非某些急需的特殊警种可能仍会通过公务员招考的方式来补充外,其他普通的职位的警种必定会通过政法干警的成为招警的主力。
招警,属于公务员类考试的一种,通过招警考试录取后是公务员,享受公务员待遇。招警考试有两种:一种是本省的招警考试;另一种就是政法干警体制改革培养,这是一种定向培养,就是考了这个公安部门,但是还需要读两年书,在学校通过考试合格,拿到专科或本科毕业证才能正式录用为警察。被录用的大中专毕业生,试用期1年,试用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满后,由用人单位进行综合考核,合格的按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不合格的取消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资格,由户口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推荐就业或自主择业。
辅警,辅警队伍是一支由公安机关直接指挥和管理的队伍,主要用于社会联防巡逻,功能与配备介于现在的保安与正规警察之间,赋予基本的执法权,辅警会配备基本的警械如警棍等,辅警主要来源于本地市民,义务辅警,是市民利用业余时间参与社会治安防控工作;另一种是半专业的辅警,采用合同制的形式使辅警成为一种新的职业。
辅警队伍是一支由公安机关直接指挥和管理的队伍,主要用于社会联防巡逻,功能与配备介于现在的保安与正规警察之间,赋予基本的执法权,如可在巡逻中盘问有关嫌疑人,可检查市民的身份证等。同时,辅警会配备基本的警械如警棍等。
辅警主要来源于本地市民,部分来自有志于警务工作的外来人口。辅警分两种管理:一种是义务辅警,是市民利用业余时间参与社会治安防控工作;另一种是半专业的辅警,采用合同制的形式,使辅警成为一种新的职业。
辅警,辅警队伍是一支由公安机关直接指挥和管理的队伍,协助民警执法、维持公共安全,功能与配备介于现在的保安与正规警察之间,赋予基本的执法权,辅警会配备基本的警械如警棍等,辅警主要来源于本地市民,采用合同制的形式使辅警成为一种新的职业。警务辅助人员简称辅警,警务辅助人员是公安机关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是公安机关破解任务繁重与警力紧张矛盾的现实选择,在协助民警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辅警的管理已经纳入公安机关重点研究课题和改革内容。
目前关于辅警没有国家层面的立法,但多数地方法规和规章将辅警权限和职责归纳为: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按照相应岗位辅助履行下列职责:
(一)治安巡逻检查、卡口值守、接处警、维持大型公共活动以及突发案(事)件现场秩序、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扭送、纠纷调解、治安宣传教育等警务活动;
(二)疏导交通,劝阻、查纠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警务活动;
(三)社区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养犬管理等公安行政管理活动;
(四)信息采集、数据统计、文字记录等警务活动;
(五)专业技术、后勤等警务保障活动;
(六)公安机关确认的其他辅助性警务活动。
第一条
为规范辅警队员着装行为,树立辅警队伍的良好形象,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辅警队员(以下称“辅警”)着装,是指按规定穿着全市统一的辅警制式服装。
第三条
在岗在职的辅警,在工作、执勤时必须着装,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1、执行巡逻、守候任务不宜着装的;
2、女辅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明显变化的;
3、其他不宜着装的情形。
第四条
辅警非因公外出、旅游和下班后不应着装。因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或者停职期间不得着装。
第五条
辅警着装时,不得夏、冬服装混穿。参加重要庆典、集会等活动时应当着整洁的制服。
第六条
在办公区内可以不戴制式帽。在室内应将脱下的制式帽子挂在相应的挂帽处,帽徽朝下,参加会议时,应将制式帽子放置在桌子左前方,帽徽朝向自己。
第七条
辅警着装时,不得佩戴其它与辅警身份或执行勤务无关的标志。执勤期间腰间不得佩戴钥匙、手机等有碍执行勤务的挂饰附件。
第八条
辅警着装执行勤务时,必须在上衣左胸侧佩带辅警支队统一制发的辅警《上岗证》。
第九条
辅警着装时,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不准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2、不得穿拖鞋和赤足,不得穿黑色、棕色以外的皮鞋、凉鞋和草绿色以外的胶鞋。集会、列队时应按照要求穿颜色一致的皮鞋。男性辅警鞋跟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辅警鞋跟不得高于4厘米;
3、不得围围巾,不得外罩便服;
4、不得戴首饰、染彩发,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男性辅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蓄胡须。女性辅警不得用浓妆,披发不得过肩;
5、除驾驶机动车辆的辅警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十条
着装的辅警在公共场所应当衣着整齐。不得边走边吸烟、吃零食;不得袖手、搭肩、挽臂、嘻笑打闹、席地坐卧。
两名以上辅警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时,应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第十一条
辅警非因工作需要,不得着装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十二条严禁将制式服装赠送、转卖或者借给非辅警人员。
第十三条非辅警人员不得着辅警制式服装。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辅警,由市辅警支队和辅警大队进行纠察,情节轻微的当场教育、纠正;情节严重或者情节轻微但不服从检查、纠察的,可扣留其辅警证件,并通知其所在单位,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进行审查教育,并视情予以通报。
第十五条
辅警着装换季时间由辅警支队统一规定。
第十六条
辅警在辞职、辞退及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将制服交还给所在单位。
服务原则
依法办事,执行公安机关及所在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和徇私,以理服人。
工作方法
1、对一般纠纷或违规情况可通过说明教育的方法解决,主要要分清事非,耐心劝导,礼貌待人。
2、对一时解决不了,又有扩大趋势的问题,应采取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缓不可以急,可顺不可逆的原则,尽力劝导,耐心调解。
3、对需要治安管理处罚的,交由公安机关的民警处理,对于犯罪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把犯罪分子抓获、扭送到公安机关。
辅警是一个饱受争议的职业。虽然辅警为维护我国的社会安全稳定作出了重要的贡献,我国许多基层公安机关大多都招录有大量辅警。但是,现实中暴露出的许多负面问题,助推了公众对辅警的反感情绪。辅警参与警察任务对警力不足困境的解决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基于现行法律规定和理论认识,辅警参与警察任务却很难得到正名。考虑到现实中存在的执法乱象,国家立法严格禁止辅助警察参与执法。
理论界许多学者也反对辅警参与执法,如有学者认为,辅警只有在发现犯罪时,协助警方扭送犯罪嫌疑人这一刑诉法上规定的普通公民所享有的权力,因此要限制辅警的执法权。有学者认为辅警摄制的录像与警察摄制的录像资料不一样,应当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务部门大多也认为:“辅助力量不得参与执法办案,不得非法着装。”客观评价,实务部门的这种认知是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因为有辅警参与警察执法的场合,在相对人不服提起救济时,公安机关就会面临着执法主体合法性的拷问。
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基层公安机关的工作主要有刑事执法、治安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特种行业的行政许可、户籍管理等等。鉴于现行法律规定,辅警不能参与执法活动,因此辅警对公安机关工作的参与主要集中在不直接面对相对人或与执法没有直接关联的内勤领域。公安机关在内勤领域对辅警的利用,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警力不足的困境,并可以协调出一部分警力从事执法工作。但是,鉴于这类业务的非执法性,即使是在此领域内充分利用辅警,当治安犯罪案件高发时,通过内部协调依然会面临警力有限的困境,辅警也难以很好地转化为辅助警察执法的力量。此外,虽然有许多基层公安机关利用辅警来协助民警参与证据搜集、违法嫌疑人看管等工作,但是在现行法律没有修改的情况下,必然存在名不正言不顺的尴尬。而如果停留于现行的法律规定,实务部门将会继续面临着警力不足的传统困境。
因此,在现行编制制度难以突破的情况下,最为可取的是通过修改法律,有限度的放开辅警参与公安执法的领域,使辅警能够在基层公安机关执法领域充分发挥作用。而德国的行政协助理论,也可以为辅警参与执法提供借鉴。行政协助是指私人作为广义上的一种编外从属性行政工作人员或行政辅助机关进行活动,以执行公共任务。在辅警参与的行政协助中应处理两种关系,其一是辅警与公安机关的关系,他们是一种不具有公法勤务关系的编外的人员,是公安机关的行政工具(或曰行政助手);其二是辅警与相对人的关系,由于辅警只是按照行政机关的委托和指令实施活动,与行政相对人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其本身并不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