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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产假国家规定有多少天

| 思恩

浙江产假国家规定有多少天

一、产假:

正常情况可休产假128天(国家规定法定基本产假期98天+浙江省奖励假30天)。如遇难产再加15天,如遇生育多胞胎,每增加一个再加15天。

二、工资:

产假期间,女职工可享受国家生育津贴。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可能会受到的处罚:

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2、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为维护女职工劳动权益,依法保护女职工在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浙江出台了《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6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中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98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可在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及计算工龄。

《办法》强调: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在劳动报酬方面,用人单位要实行男女同工同酬。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用人单位在招录人员、安排岗位或裁减人员时,不得歧视妇女。

用人单位: 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结婚、限制生育或者缩减产假等损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内容。 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限制其晋级、予以辞退、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除女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外,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

《办法》中明确规定: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基本产假是几个月的

基本产假是三个月,应当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1.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2.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3.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休产假的工资怎么算

产假有工资拿。找法网提醒,产假期间的工资按如下方式计算:

1.保胎假,休假期间工资按照病假发,但是需要医院开具相应的证明;

2.产前15天休假,工资按照每月实际工资的八成发;

3.产假,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产假期间工资是基本工资还是全额工资

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休产假时发放产假前的工资标准,即全额工资;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休产假时发放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女员工在初次生产时享有不少于90天的带薪假,全额工资包括补助、奖金、福利待遇和出勤工资等。

休产假期间被辞退怎么处理

产假期间劳动者被违法解雇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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