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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法中对财务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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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法中对财务有哪些规定

《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一百六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企业财务困境中的正确应对方式是什么

1.制定合理的预算计划:制定详细的预算计划,包括收入和支出,以及应对不同情况的应急预案。

2.优化经营模式:通过优化企业生产流程、减少浪费、降低成本等方式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3.寻找新的盈利点:尝试新的市场、新的产品或服务,以提高企业的收入。

4.加强管理: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减少损失和浪费,提高效率。

5.寻求外部帮助:如果财务危机已经非常严重,可以考虑寻求外部帮助,如融资、借款、寻求投资等方式来缓解危机。

6.及时应对:一旦发现财务危机,要及时采取措施应对,避免危机扩大化。

财务危机表现

以下是企业可能出现的财务危机表现:

1.财务状况恶化:企业的财务状况出现明显下滑,如资产负债表出现重大问题,资产负债比例失衡,资产负债不平衡等。

2.营业收入下降:企业的销售收入下降,导致现金流量减少。

3.利润下降:企业的净利润下降或出现亏损,长期处于亏损状态。

4.财务流动性问题:企业的现金流量出现问题,如经常出现现金流紧张、经营资金周转不灵等。

5.债务压力加大:企业的负债压力增加,如负债比例过高、偿债能力不足等。

6.资金占用问题:企业的资金被挪用或占用,如存在不合法的资产转移、资金流向不透明等情况。

7.资本结构出现问题:企业的资本结构出现问题,如股东层次复杂、股权分散、资本回报率低等。

8.经营管理不善:企业的经营管理出现问题,如管理混乱、战略失误、生产经营效益低下等。

财务危机产生原因

财务危机产生的原因有很多,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原因:

1.销售下降:当企业的销售额下降时,其收入也会相应减少,从而导致财务危机。

2.高额负债:企业如果负债过高,可能会面临无法偿还债务的风险,从而导致财务危机。

3.经营不善:如果企业经营不善,比如没有有效地控制成本,或者没有及时调整经营策略,也可能导致财务危机。

4.恶意竞争:恶意竞争者可能采取各种手段来破坏企业的声誉、销售渠道等,从而导致财务危机。

5.自然灾害:自然灾害可能会对企业的生产、销售等造成影响,从而导致财务危机。

6.政策变化:政策变化可能会对企业的经营造成影响,从而导致财务危机。

7.其他原因:其他原因,比如管理不善、内部失控等,也可能导致财务危机

债务会不会连累公司财务

债务会不会连累公司财务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如果是个人债务不会连累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债务和公司并没有任何联系,不会影响到公司。公司是独立法人,公司债务一般让公司独自承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只是处理公司事务的代理人,不负责公司的债务。所以公司不用清偿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债务。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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