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法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也就是说职工有证据(社保记录等)证明其累计工龄超过一年的,就有权利享受年休假。
关于年休假,多数公司都在员工手册中有体现,但是公司在制定年假相关的制度时,应当注意:
1、公司享有安排年休假的具体时间的主动权,但应视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必须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安排员工休假。
2、单位原因不安排职工年休假,必须经过职工的同意。单位对职工未休年休假天数,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三倍支付工资报酬。
3、员工没有休完当年的年休假辞职时,公司也应当支付相应的折算后工资。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计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当年度未享受年休假天数×3倍平均日工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1条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也就是说,如果员工有1天未休年休假,那么该1天上班公司应支付3倍工资,但由于员工当天的工资,在当月已经正常发放了该1天的工资,所以在员工离职时,单位还需要另支付2倍工资的差额,总计就是该1天上班,单位支付3倍工资。
劳动者未休年假就离职,如果是因单位的原因导致其未休假的,是按工资的三倍来算。对于劳动者应休未休假的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劳动者日工资收入的三倍来支付年休假的工资报酬。根据相关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赋予了职工带薪休假的权利。《条例》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都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按照工作时间年限不同,休假天数也不同。而对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职工日工资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计算带薪年假工资应扣除加班费。
1、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2、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3、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但是,如果是职工提出书面申请明确表示不休年假的,那么用人单位就可以不用支付三倍的年假工资。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
1、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可享有5天年假;
2、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可享有10天年假;
3、连续工作已满20年的,可享有15天年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