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8天
法定产(休)假天数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158天产假;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一)正常情况
标准=(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30天)__法定产(休)假天数
(二)参保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成立不满1年的
标准=单位成立之日起至发放生育津贴前所在单位月平均缴费基数/职工人数作为生育津贴的计发基数
1.申领人身份证、社保卡等可证明身份的证件;
2.需提供出生证、生育登记证明以及诊断证明(难产需要)等;
3.如果产假期间单位关闭的,需提供劳动合同,单位关闭证明,单位未垫付生育津贴证明;
4.如果参保不满1年延迟申请的,需提供劳动关系证明及单位营业执照等;
申请人可以持上述材料到当地社保部门的生育窗口办理生育津贴申领手续,申请通过后,社保部门会将生育津贴支付到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产假期间工资与生育津贴只享受一种。生育津贴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是对工资收入的替代。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离开工作岗位, 不能正常工作,生育津贴是对女职工基本生活的保障,并非工资之外的福利待遇。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入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发放。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费用不足于支付本人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符合省、市规定的其他增加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发放。
产假期间的保险缴纳方式是单位缴纳部分按照上月社会保险缴纳基数继续缴纳单位部分,个人部分由休产假女职工交给单位,由单位统一缴纳。休产假的女职工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而这个基数本身就是按照职工当月的收入计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