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份额,股权在出质后不得进行转让,除非经过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同意,如果出质人转让已经质押了的基金份额和股权,则应当以转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对质权人的债务或者提存。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公司以其财产承担债务,而股权是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权益,股东转让股权的,不会涉及到公司债权债务的转让。如果转让债权,要通知债务人,转让债务的要经债权人同意,并且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一般情况下,质押的股权是不可以转让的,股权质押后,在解押前不得转让,但是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转让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虽然股市波动触发了银行的风险预警,但从业务本身诉求来看,银行的态度是暧昧的。
在股权质押融资方面,事实上,一些银行自去年开始就加大了上市公司股东的股权质押式回购业务力度。甚至有券商人士在接受采访时称,此业务就是和券商的融资融券抢跑道,只不过券商融资融券给小客户,而银行针对大客户。
愉见财经另从某股份制银行内部获悉,虽然早在2000年,中行就开办了业内首笔个人的股票质押贷款,但这一业务在银行业一直没有大面积推广。但今年第一季度开始,随着股市升温带动个人金融资产的累积,该股份行有从未开办过此类业务的分行开始了破冰,办出首笔个人股票质押贷款。
同时,还有银行考虑在总行层面修订该行的《金融资产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把本来不在个人贷款质押品管理范围里的股票也纳入,与个人定期存单、保单、国债等一样,有了管理和操作细则。
台面上,银行往往将此解读为:资本市场发展带来了企业和个人金融资产的增加,为了把股市的利好传导到实体经济,银行需要丰富金融产品来盘活客户金融资产,便于其进行消费,进行产业投资。但在私下采访中,不少银行人士并不回避,这些资金的最终流向很可能就是股市,或者间接一些,客户的金融资产被盘活,意味着他的流动性增加,手上的其他自有资金就可能被解放出来,合情合理流入股市。
一、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首先要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如向本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设定质权,必须经全体股东的过半数同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股份出质的,应向质权人转移股东出资证明书的占有。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担保法》第78条第3款)
显然,对于有限公司来说,股权质押既不属于公司登记事项,也不属于备案事项的范围,因此无需办理备案登记。质押合同并非要式合同,工商登记不是质押合同生效的要件,质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工商部门不需要出具生效证明文件。
二、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首先要适用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公司法中有关不得转让股份的规定也同样适用于质押。质押合同生效时间区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了不同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3条)
三、上市公司国有股出质的特殊规定。
从质押的程序来说,首先,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以国有股进行质押,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明确资金用途,制订还款计划,并经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其次,以国有股质押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质押协议签订后,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备案;最后,根据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按照规定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
从质押的目的来说,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
从质押股份的数量上来说,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