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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担保基金核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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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担保基金核销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再担保业务代偿补偿损失核销操作,加强代偿补偿损失核销管理,切实提高资产质量,有效防范经营风险,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的通知》(财金〔2017〕90号,以下简称财金〔2017〕90号文)《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再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国融担〔2020〕18号)及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公司治理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担保业务代偿补偿损失(以下简称代偿补偿损失),是指公司按规定为开展的再担保合作业务进行代偿补偿产生的风险和损失。

本办法所称代偿损失,是指公司开展的再担保合作业务的原担保机构依规为原担保业务承担的赔付损失,即代偿金额及追偿支出(法院、仲裁机构或上述机构指定的第三方机构收取的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公证费等;律师费)大于追偿收入的差额。

本办法所称核销,是指公司按照规定程序将符合条件的代偿补偿损失,冲销已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金或直接调整损益,并将资产冲减至资产负债表外的账务处理方法。

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有资格的机构确认,承担本行政区域再担保服务职责的再担保机构或融资担保机构,以及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机构。

第三条 代偿补偿损失核销应当遵循“符合认定条件、提供有效证据、账销案存、权在力催”的基本原则。对于核销后的代偿补偿损失(个别情形除外),公司要继续要求合作机构尽职追偿,尽最大可能实现回收价值最大化。

第四条 代偿补偿损失核销工作由公司再担保业务部、风控合规部、财务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协作完成。

再担保业务部负责办理代偿补偿损失核销项目的备案审核,办理代偿补偿损失核销的申报,定期跟踪了解已核销项目的追偿情况,保全公司资产权益等。

风控合规部负责对代偿补偿损失核销工作的合规性审核;必要时组织专项检查。

财务管理部负责代偿补偿损失核销的会计核算工作,建立核销台账,并及时进行数据更新。

第五条 代偿补偿损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予以核销:

(一)合作机构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对代偿损失核销的。

(二)合作机构未进行核销,但合作机构或体系内原担保机构已通过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债务减免、债转股、信贷资产证券化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处置回收资金不足冲抵债权余额的。

(三)合作机构未进行核销,但借款人已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者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经对借款人财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反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产 后180天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经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反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法院依法出具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四)合作机构未进行核销,但借款人死亡,或者按照民法相关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或者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经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追偿,并对担保人(反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第六条 合作机构向公司备案核销代偿损失,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情形的,再担保业务部应要求合作机构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一)核销申请报告,包括原担保业务基本情况,代偿发生情况,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反担保人具体追偿过程,抵(质)押物处置情况,代偿损失形成的原因,核销的理由等;

(二)有关内外部材料,包括合作机构对代偿核销的有关审批手续,内部授权有关文件,业务具体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内部法律事务部门或者外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主要就被核销代偿损失的法律诉讼情况进行说明,含诉讼或仲裁过程、结果等;未涉及诉讼或仲裁的,应说明未诉讼或仲裁的理由),根据财金〔2017〕90号文执行的核销依据、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有关文件(如有)等;

(三)原担保业务有关材料,包括借(贷)款合同、委托担保合同、保证合同、借(贷)款借据复印件等;

若合作机构不能提供上述有关材料的,可提供其它替代材料或者出具相关说明。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四)款情形的,再担保业务部应要求合作机构在发现上述情况后,及时向公司报送有关材料。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情形的,合作机构需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1.资产处置方案;

2.出售转让协议等交易文件;

3.贷款减免协议;

4.成交及入账证明和资产余额清单;

5.资产处置过程中涉及的审批、批复、备案登记文件;

6.原担保机构代偿、合作机构代偿补偿的相关凭证等证明材料;

7.原担保业务有关材料,包括借(贷)款合同、委托担保合同、保证合同、借(贷)款借据复印件等。

(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情形的,合作机构需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1.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民事裁定书或由法院出具的终结执行程序的民事裁定书或借款人关闭、解散、撤销的其他证明材料;

2.法院裁定借款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民事裁定书或公告文书;

3.债权申报书;

4.破产管理人提供的破产清算报告及财产分配方案;

5.原担保机构代偿、合作机构代偿补偿的相关凭证等证明材料;

6.合作机构财产追偿证明;

7.原担保业务有关材料,包括借(贷)款合同、委托担保合同、保证合同、借(贷)款借据复印件等。

(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款情形的,合作机构需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1.法院出具终结执行裁定的文书;

2.借款人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证明;

3.司法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劳动能力的证明;

4.原担保机构代偿、合作机构代偿补偿的相关凭证等证明材料;

5.合作机构财产追偿证明;

6.原担保业务有关材料,包括借(贷)款合同、委托担保合同、保证合同、借(贷)款借据复印件等。

第八条 再担保业务部负责代偿补偿损失核销申报,对符合核销条件的代偿补偿损失,填制《代偿补偿损失核销申报表》(详见附件1),拟定核销申请报告,连同有关申报材料,转风控合规部、财务管理部审核。风控合规部重点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以及再担保业务部审核工作的合规性进行审核;财务管理部重点对申报损失核销金额进行核对。

第九条 风控合规部、财务管理部审核通过,再担保业务部报分管的公司领导审签,审签同意后提请公司风险评审委员会审议。

第十条 经公司风险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代偿补偿损失核销的项目和金额,上报公司党委会研究讨论后,履行公司治理决策程序。单个项目核销金额在100万元(含)以内的,由公司总经理进行审批,并向董事会作书面报告;超过100万元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十一条 经公司相关决策层批准核销后,财务管理部根据批准文件,按相关制度规定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再担保业务部按规定进行代偿补偿损失核销档案管理,并定期移交综合管理部集中归档。

第十二条 再担保业务部定期向公司集体领导办公会报告代偿补偿损失核销情况,并向财政部金融司备案。

第十三条 在后期工作中,若发现对于已核销的代偿补偿项目,在业务备案,代偿补偿及追偿返还,以及损失核销环节存在重大问题需要进行代偿补偿损失核销调整的事项,再担保业务部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核程序;财务管理部按照审批结果,办理代偿补偿损失核销调整的账务手续。

第十四条 公司享有已核销代偿补偿损失对应的原债权的合法权益,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债权与债务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包括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债权、法院裁定免除责任的债权、已转让的债权等)除外。

第十五条 再担保业务部建立核销业务台账,对代偿补偿损失核销实行动态监管,发现合作机构取得有关追偿收入时,及时将公司应享权益收回,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第十六条 财务管理部要建立核销资产台账,并及时进行数据更新,再担保业务部应积极配合完成。

第十七条 按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与债务关系,可完全终结,不纳入账销案存资产管理:

(一)列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核销的贷款;

(二)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三)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或者被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借款人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责任,并且了结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

(四)法院裁定通过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根据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核销的债权,在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

(五)自法院裁定破产案件终结之日起已超过2年的债权;

(六)合作机构或原担保机构按规定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债务减免、债转股、资产证券化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受让方或者借款人按照转让协议或者债务减免协议履行相关义务完毕后,已回收相应处置资金;

(七)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者超过诉讼时效(或者仲裁时效),并经2年以上补救未果的债权;

(八)其他依法终结债务关系的情况。

第十八条 在管理和处置核销后资产过程中,发生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我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代偿补偿损失核销属于公司商业秘密,有关人员要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做好_。

第二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加强核销材料的审核,保证核销工作依据充分。发现各合作机构提供材料存在问题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现合作机构或体系内原担保机构涉及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情形中通过市场手段处置债权工作存在问题线索的,要及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合作机构向公司备案信息与已核销的项目基础信息存在与不一致,或者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提供有关材料,不影响代偿补偿损失核销结果的,应要求合作机构及时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同时在年度评价中扣分或在一定范围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 合作机构存在下述情形之一,导致公司需要对代偿补偿损失核销事项进行调整的,应要求合作机构,及时调整核销事项并履行向公司的备案手续。同时,要求合作机构落实整改,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追责。合作机构拒不整改的,公司可采取暂停新业务办理,甚至解除《再担保合同》、终止合作等措施。如发现有关事项涉嫌违法犯罪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一)已核销项目不符合公司代偿补偿条件的;

(二)代偿追偿金额未足额返还的;

(三)未达到财金〔2017〕90号文规定核销条件而进行核销的;

(四)提供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等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公司相关部门在开展代偿补偿损失核销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风控合规部牵头定期组织对公司内部代偿补偿损失核销工作进行内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相关部门应及时进行整改。对于属于公司内部应予责任追究的行为,按照《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责任追究办法(暂行)》有关规定,落实相应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

投资基金的特点

1.集合理财、专业管理;

2.组合投资、分散风险;

3.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4.严格监管、信息透明;

5.独立托管、保障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六条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条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条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基金投资的原则都有什么

基金投资的原则都有:

1.安全性原则,社会保障基金是一种专款专用的基金,是受保人的“保命钱”。为了确保社会保险机构有足够的偿还能力,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运营是必须遵守安全性原则,使基金能够安全返回。

2.流动性原则,基金投资的流动性是指为保值增值而将基金投资的某一项资产,在其不损失原价值的条件下,能随时可转换现金的能力。为了应付诸如医疗、工伤等保险随时可能支付的需要,投入营运的基金能够保持一定的流动性。

3.盈利性原则,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归根到底依赖投资的收益,没有收益,就不能保值,更谈不上增值。因而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必须有较高的盈利性,从而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障基金水平,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及社会进步和经济繁荣。

基金投资是什么意思

基金投资是把投资人汇集起来,由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的基金经理管理和运作。

是一种间接性的投资方式,同时也是一种体现组合投资、专业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型投资方式。基金投资的类型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对冲基金以及另类投资基金等。

什么是基金托管协议业务

基金托管协议业务的含义为: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一般为商业银行)就基金资产托管一事达成的协议书。协议书以合同的形式明确委托人和托管人的责任和权利、义务关系。主要目的在于明确双方在基金财产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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