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产假158天。
《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生育子女的,增加产假60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1、顺产产假天数: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含剖宫产)产假天数:113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3、多胞胎产假天数:每多生育1个婴儿,在顺产和难产(含剖腹产)的生育产假天数上增加15天
★山东省奖励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产假60天。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和《山东省人口与_条例》有关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符合规定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以上产假期限执行。
职工生育津贴申领可以由单位在网上办理。
申报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拨付对象选择个人。
2、银行大类须填写银行名称。例如:中国银行,青岛银行,青岛农商银行等。
3、银行户名须填写持卡人的姓名。
_年1月16日,山东省政府公布自_年3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新办法调整了哺乳期内的相关规定。
《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2号]》
产假期满适应时间:
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用人单位可以给予1至2周的适应时间
产假期满身体原因不能劳动:
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用人单位可以给予1至2周的适应时间照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
哺乳时间:
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每天的哺乳时间,可以1次或者2次使用,哺乳时间不包括必要的往返路途时间;女职工从事有定额考核的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扣除其哺乳时间相应的劳动定额
1、妊娠未满4个月流产
产假天数:15天
2、妊娠4个月以上37周以下流产、引产(含死胎剖宫取胎)
产假天数:42天
3、妊娠37周及以上死胎引产
产假天数:98天
产假期间享受待遇: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由职工医保基金支付生育津贴
政策解释部门:市医保部门